案件情況
出門有危險,無論在疫情防控期間都有病毒擴散的危險,即使是在自己稍加注意的時候,也可能會滑倒摔傷。近幾年來,不少影院、商場、超級市場或餐館中發生了人身傷害事件,有的是由于其他顧客在地面上不小心把水濺到未清理而造成損壞,有的是由于腳踩踏板而骨折。
日前,上海路盛世聯邦廣場商場一樓通道部分地面濕水濕透,導致前來購物的吳女士路過時不慎滑倒造成左髕骨骨折。案發時,吳女士懷里還抱著自己6個月大的女兒,同時跌倒時,女兒也因慣性跌倒在地上,所幸只造成吳女士髕骨骨折,孩子平安無事。當吳女士治療完畢后,吳女士便與商場負責人商議,但是對方僅要求1000元賠償,因為地面上的水漬是玻璃縫隙漏水所致。
上海著名刑事律師說法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及《民法通則》侵權編規定,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對于有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,應真實地向消費者提供明確的警告,并說明如何正確使用貨物或接受服務,以及如何防止其發生。酒店、商場、餐廳、銀行、機場、車站、港口、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。
因此說,只要是顧客來商場消費或者為消費做好準備,商場就應該承擔顧客的安全保障責任,它的具體行動是及時派人清理地面,修理有可能對顧客造成傷害的設備,只有主動地執行這些行為,只有在履行注意義務并履行注意義務后,才可以認為自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。